勞動保障規章制度
勞動保障規章制度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和員工的行為,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、規章的規定,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章制度。
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,員工包括管理人員、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;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。
第三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、休息休假、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,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。
第四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、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、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,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、用工自主權、工資獎金分配權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。
第二章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
第一節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
第五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,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(必須年滿16周歲),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。
第六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,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,并如實填寫《應聘人員登記表》,不得提供虛假信息。
第七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、職業資格證書、學歷證、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,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。
第八條 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,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,實行崗前培訓、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,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。
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
第九條 公司招用員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,個人檔案保存一份。
第十條 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;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,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。
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、解除、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。
公司、員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
第十二條 公司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、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。
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需要,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。
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,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。
第十四條 年休假、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。
第四節 工資福利
第十五條 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。
第十六條 公司按照不同崗位,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。
第十七條 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,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。
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,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。
第十八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。
第十九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,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,并可按規定從員工工資中扣除。
第五節 社會保險
第二十條 公司用工當月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。
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。
第三章 員工勞動紀律制度
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
第二十一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:
(1)按時上班、下班,不得遲到、早退;
(2)公司實行打指紋考勤,必須自己打,不得委托他人打或代替他人打;
因公外出、漏打、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,必須由本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方能有效;
(3)因事、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負責人同意,請假必須事先填寫《請假單》,并附上相關證明(病假應有醫院證明),在不得已的情況下,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,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;
(4)未履行請假、續假、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,均以曠工論處;
(5)員工辭職應當公司批準,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。
(1)敬業樂業,勤奮工作,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;
(2)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、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;
(3)工作期間,忠于職守,不消極怠工,不干私活,不串崗,不吃零食,不打鬧嬉戲等,盡職盡責做好本員工作;